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371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10年04月23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0〕31号 |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02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0〕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现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主题词:转发 电影 营业税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